释义 |
不可以。 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讯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并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以作为对被讯问人进行处理的依据之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了解法律法规相关常识,这样既能在我们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也能时刻提醒并且监督身边的人,要遵纪守法。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