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濮阳刑事律师王洪生经典案例之经济犯罪 |
释义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0902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22年3月8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2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洪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利用其负责######财务收款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368.8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利用其负责######财务收款的职务便利,在将每日收款汇总上交医院财务的过程中,采取在收款汇总表上虚增POS机的收款金额,减少现金收款金额的方式,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368.85万余元。经河南茂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钱款被***用于购买房产、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用途。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另查明,######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还查明,2022年3月6晚11时许,被告人***自动到######说明情况,次日######向中原油田公安局报案,***于3月8日被带至该局,经讯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还查明,中原油田公安局查封被告人***名下房产一套,扣押其本人苹果牌手机1部、包8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等人证言,######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统计表收款汇总表、每日收款明细单、记账凭证、银行存款调节表***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河南茂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原油田公安局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查封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二二年三月八日起至二O二四年八月七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368.8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名下房产一套,苹果牌手机1部、包8个依法用于执行财产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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