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写明是何种纠纷)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 事实和理由: (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经过、原因及有关法律依据) 此 致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手写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证据材料__份。(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注:1、本起诉状适用于自然人之间起诉用。2、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