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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陈某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陈某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黔04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被监视居住,于2021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快乐贵州麻将”、“爱游贵州麻将”等网络赌博APP担任微信群主,并招揽赌客在该网络赌博APP上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人民币132541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4285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并招揽赌客参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违法所得人民币132541元;2.属于坦白;3.自愿认罪认罚;4.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4285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清全部赃款,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中退缴赃款8256元,共计退缴赃款132541元,已退清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软件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3254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清全部赃款,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4285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8256元,依法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的作案工具华为STK-AL00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覃志康
    人民陪审员马克文
    人民陪审员杨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宁清博
    书记员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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