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项目提供虚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直接公布答案:后果很严重。 政府采购法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归为供应商的“严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谁来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由财政部门来认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具体地说,财政部门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或举报时,如投诉或举报内容涉及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财政部门就会对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此外,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对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抽查的项目中发现供应商涉及该问题,也会进行调查、认定。 所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后,没有人质疑、投诉或举报,不要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后面还可能被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实践中还有政府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材料造假,移交给财政部门处理的案例。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如质疑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只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即可。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享有调查取证权,无法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 二、怎样认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此做更详细的规定、解释或说明。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上留言时称“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只要提供了虚假材料会对评审活动产生影响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中标、成交的动机,并不考虑最终的评审结果,即使行为人最终未中标、未成交或其虚假材料被识破未被纳入评审均不影响主观方面的认定。 “虚假材料”既包括伪造的证件,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伪造的合同、业绩,虚假社保证明等,也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但是笔误、计算错误、认知偏差(如负偏离,却自认为满足条件或正偏离)、证书过期、证书无效(如未年审)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对材料真实性而非有效性的限定。 三、谁会受到处罚,常见的申辩理由能免责吗 一旦被财政部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里所说的供应商是投标供应商,即作为投标人去投标的供应商。很多货物采购项目,去投标的是代理商,此时很多投标材料来源于设备制造商,如果制造商提供了虚假材料,那么处罚谁?处罚的是投标的代理商,因为此时投标的代理商才是政府采购法里面所说的供应商。 投标的代理商会觉得自己很冤。看看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是怎么说的,“投标人应对提交的投标材料尽合理审查义务”“政府采购法要求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材料,并保障材料真实完整”。“投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材料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论材料是来自于己、或是代理商、生产商,均应全面了解投标产品并审慎审查产品所涉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对其提交资料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即投标人应确保资料涉及的采购产品符合政府招标的要求、性能和用途,确保政府采购的目的能够得以实现”。 虚假材料来源于制造商的申辩理由不能免责。那么,申辩是员工个人行为,包括失误或自作主张,就更不能免责了。申辩没有主观故意也基本上不可行。 因此,投标的代理商一定要谨慎起来,对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要进行审核。 四、处罚是并罚还是单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者之间是并处关系还是可选择关系?2015年财政部就该问题专门发函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话回复财政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上述三者之间属于并处关系,应同时适用。” 单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法律条文来看,根据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并未赋予财政部门选择适用处理措施的权限,故应当为并处的关系。也就意味着,处罚起步就是“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就该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上留言时称“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虽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实践中各种原因、各种情形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很多,情况复杂多样,一概并罚还是存在行政处罚比例原则问题。特别是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危害后果并不严重的,也要并处至少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就显得过于严苛了。政府采购市场对很多企业来说,是赖以生存的重要市场,剥夺了其交易机会,也就相当于剥夺了其生存空间。 类比《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投标人如果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罚是从罚款到取消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再到吊销营业执照。 在去年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应条文已做修改,改成可选择的关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入围”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是一般情形则单处罚款。 最近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财政部在处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时有的只处罚款,有的是并罚。各地财政部门处罚不一,多数还是并罚。供应商在投标时还是要小心谨慎为上,不要心存侥幸提供虚假材料。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公律说招投标 本文为公为良律师原创的招标投标系列文章之一。欢迎大家点击上方的“关注”按钮,关注“公律说招投标”。如有问题,请在下方评论区进行评论留言或发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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