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皋法院成功调解烧伤人身损害赔偿案 |
释义 | 法官向张某解释调解书的内容。 张某和承办法官周久根办理法律手续。 “谢谢法官!一路好走。” 中国法院网讯12月17日,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的法官前往该市下原镇文庄村送达民事调解书,被评为四级伤残的原告张某面对热心法官的带来,感动得说不出话来。当法官取出按调解协议由被告郭某首次给付的2万多元时,张某和家人说道:“想不到法院处理事情这样快。” 2004年5月12日,张某在郭某家庭经营的皮鞋厂从事生产过程中,不慎被烧伤,郭某当即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多次植皮手术,所用医疗费17万多元。郭某承担了14万元,张某被评为四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成。张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官周久根从有利于事情圆满解决的角度出发,尽力将双方争议的焦点趋于一致,在12月16日的调解过程中,努力化解双方的纷争,最终被告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21万多元,除已给付的14万多元外,于17日给付2万多元,其它4000元于2005年底前分两次付清。17日,法官接受到郭某按约给付的钱时,当即赶往张某家中,和张某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稳定了张某的情绪,这种做法让张某一家深为感动。 一、网购主张惩罚性赔偿 2019年6月18日,张某在某网络平台的商家购买了某品牌饮料10瓶,每瓶10元,五瓶饮料的生产日期均为2018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张某购买时10瓶饮料均已经过保质期,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商家退还100元,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赔偿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消费者请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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