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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意签订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怎么办?
释义
    张某开了一家一号体育用品专营店(以下简称一号店),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同一地段也开了同样的一家二号体育用品专营店(以下简称二号店)。甲厂是一家大型的体育用品制造厂,年底的时候开展优惠活动,每超过100个篮球和100个足球的订单,享八折优惠。张某的一号店主营网球、羽毛球类,李某的二号店则主营篮球、足球。张某同李某商议,由张某先出面以一号店的名义进行磋商,并可以支付一小部分钱款,令甲厂相信张某,并进行生产,但不签订购买合同,随后张某再反悔,那时就到了年初,甲厂找不到买家,一定会大幅降价,这时李某再以二号店的名义购买,这样先前的付款加上最后的成交价都会比八折购买便宜不少。快要签合同时,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厂负责人得知张某和李某是夫妻,随后要求二人赔偿。那么,李某、张某二人假意签订合同,甲厂该怎么办?
    张某与甲厂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张某为给李某争取低价签约机会,假意与甲厂磋商,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正式订立之前,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而产生的,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对其加以约定。该责任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且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只限于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张某、李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甲厂造成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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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