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利率的四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