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即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主观方面为过失的条件会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