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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怀孕后如何应对公司裁员?
释义
    怀孕期间女职工享有一定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然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保护有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分析
    一、怀孕了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有的人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就相当于有了“免死金牌”,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了,但其实法律虽然基于了怀孕期间女职工一定的保护,但是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只能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人单位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但如果怀孕女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那么单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此时不需要支付怀孕女职工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怀孕女职工的解雇问题,用人单位需遵守特定条件。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撤销解除决定并支付工资损失;如果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然而,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存在严重违纪、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严重影响工作任务,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解雇哺乳期女职工是不合法的。虽然怀孕女职工受到保护,但保护有限,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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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2: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