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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车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释义
    借车发生事故责任归属于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管理人,交通事故人伤理赔程序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理算复核和赔付结案,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受伤未致残和因伤致残的索赔项目,以及死亡的赔偿项目,但赔偿金额限于合理范围内。
    法律分析
    一、借车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借车发生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要区分具体情况,借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
    交通事故人伤理赔程序大致如下:
    1.报案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理算复核
    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4.赔付结案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三、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如下: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上述第一项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上述费用的赔偿都限于合理的范围内。
    结语
    综上所述,借车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理算复核和赔付结案等步骤。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对于因伤致残或死亡的情况还包括相关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所有赔偿费用都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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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