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孕期产检请假既不属于病假也不属于事假,而是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的正当劳动权益,应该记入出勤天数,正常发放员工劳动工资,不得以病假或者事假来看待。所以女性员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了加强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特别规定还明确要求对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 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对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待,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按病假、事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