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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功辩护|王某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案
释义
    【案件概况】
    一、因狗狗的问题,王某某与邻居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斗,致邻居轻伤
    2017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在德州市某区某路路280号某宿舍4单元门口处因故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斗,期间王某某使用刀子致黄某左脸、上唇部受伤。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认定,黄某的伤情系轻伤一级。
    二、《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亮点】
    本案中认定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辩护人另辟蹊径从最轻角度为王某某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山东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1102)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4.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19.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7)犯罪较轻的自首,减少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可以突破上述规定的从宽上限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6.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解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3、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主要切入点
    一是本案王某某与受害人系上下楼的邻居,本案属于偶发的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
    二是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的出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受害人有严重过错。本案发生系偶发的民间纠纷,双方之间并无宿怨,系一时口角冲动引发。在发生本案的过程中,受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和出现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原因在于:受害人家有比较大型的狗,在楼道口时未拴狗绳且无人看管。其狗虽未对过往行人有犬吠声,但是基于其较大的身躯,在无人看管状态下,对过往的邻居尤其是小孩造成比较大的“恐吓”。非常容易吓到小孩子。这是本案发生根本原因。且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受害人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是就此认为王某某对其狗狗的训斥表示不满,进而发生口角。
    三是辩护人多方与受害人进行沟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与此同时,取得受害人向法院提出对王某某免除处罚的书面申请。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尤其是在公诉机关不认可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受害人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结合受害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书面申请等情节,依法判决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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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