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婚姻存续期间,很多夫妻会对婚前财产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书面约定,在离婚时可以反悔吗?可以撤销吗? 1、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个人所有的房产或是一方婚内取得的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是共有的,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是以登记为准的,赠与方在赠与房产过户或者加名前赠与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可撤销。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该撤销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专业婚姻律师提醒:一方承诺赠与房屋的,一定要写书面协议,口头承诺等于没有承诺。协议签订后,一定要去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赠与财产所有权转以后,赠与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一定要对协议做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