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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案说法: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解除认定与责任承担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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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包括计算机软件的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常因开发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成果,委托方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为于合同的签订及效力、合同约定的开发要求、开发要求的变更、合同约定开发期限的变更、开发成果开发及交付记录、开发成果是否达到约定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开发方是否应退还服务费、委托方是否应支付尾款等。本文主要分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常见争议事项的审理思路和举证维权形式。1.合同的解除形式及解除成就条件【案例】台州皇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圣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69号.......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约定解除包括“合意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形。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台州皇客公司可以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方式解除涉案合同。现杭州圣代公司达不到项目规定开发要求和技术指标,且已累计超期60天,涉案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已成就。另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台州皇客公司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相应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杭州圣代公司的日期,即2020年8月5日。2.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退还部分服务款、支付剩余合同款)退还服务款--【案例】台州皇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圣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69号.......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解除后,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履行情况和违约行为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前所述,由于杭州圣代公司仅完成了涉案合同任务(或称技术指标)要求的53.42%,未完成的软件模块属于核心模块、未完成事项(或称项目)属于核心事项(或称项目)。该软件未开发完成的原因是杭州圣代公司迟延交付且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果,该公司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向台州皇客公司返还相应比例的合同费用。鉴于杭州圣代公司完成了部分合同开发义务,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设计开发目标、内容,台州皇客公司情况,杭州圣代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实际履行开发义务的情况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酌情确定杭州圣代公司向台州皇客公司返还合同费用20万元。【案例】方良槟、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38号.......本案中,慧云中心与方良槟签订涉案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委托方良槟开发App、PC端和微信端的应用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涉案合同签订后,慧云中心按约定向方良槟支付了预付款项20万元。方良槟虽然开发了涉案软件的大部分功能,有开发出涉案软件安卓版App并实现上线,但是经原审演示确认,涉案软件并未完全开发完成,有部分功能未实现,上线后的涉案软件安卓版App因存在用户体验问题而于2018年7月19日下线。且慧云中心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就不断催促方良槟交付涉案软件,而方良槟于2018年1月18日交付的App相关文档不包含涉案软件源代码。因而,方良槟并未按涉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开发义务,其开发的软件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的目的,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具有过错,对于已收取的软件开发费用应当返还,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鉴于方良槟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支出,该部分费用可适当在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原审法院结合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涉案项目的进度、原审演示情况以及双方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具有的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方良槟返还合同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支付剩余尾款--【案例】北京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涵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6号......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西岐公司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并经过涵韬公司的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西岐公司交付了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涵韬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主合同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令涵韬公司向西岐公司支付243800元并酌情确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涵韬公司认为西岐公司未交付《系统验收报告》《项目运行报告》、发票等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验收以及付款相关的材料均系涉案合同履行的从合同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未有证据证明西岐公司拒绝提交上述材料,且在纠纷发生前涵韬公司亦未提出具体交付要求的情况下,西岐公司未交付上述材料并不影响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也不构成涵韬公司拒绝支付主合同剩余款项的理由。关于涵韬公司提出西岐公司未提交源代码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对于西岐公司提出的付款请求,涵韬公司并未提出未交付源代码的问题。在未有证据证明西岐公司拒绝交付源代码且本案审理中西岐公司明确表示愿意交付源代码的情况下,涵韬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主合同剩余款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例】文晟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惠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943号(二)关于文晟公司是否应依约向惠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文晟公司主张,惠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交付的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其有权拒付剩余价款并依据涉案合同第10.1.3条的约定索要合同解约后的违约金。如前所述,惠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软件开发和上线工作,文晟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惠发公司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其应依约向惠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文晟公司拒付剩余价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亦无权依照前述合同条款内容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并要求惠发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本院对其该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3.合同约定开发期限的变更认定【案例】君恒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贯中云联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20)京73民初783号.......实际履行中,君恒互联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6日、8月29日向贯中云联公司提交了PC端及移动端系统,相较于合同约定的提交时间存在一定延迟。此后双方开始进行测试与修改工作,但由于贯中云联公司及最终用户未能及时完善商品信息,致使系统部分功能测试与优化拖延。直至2020年3月才完成软件上线。对此本院认为,考虑到软件开发行业的特点,开发工作并非一蹴而就,在这过程中对软件进行不断的修改完善属于常见现象,开发完成有赖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共同努力。君恒互联公司的交付虽然存在一定的迟延,但相较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并不属严重,且亦无证据证明该延误对贯中云联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贯中云联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上亦存在拖延。导致开发工作延迟的原因不应全部归结于君恒互联公司。同时,涉案软件最终已经完成上线,贯中云联公司虽主张软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运行,但就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案例】文晟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惠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943号......第二,关于惠发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付的问题。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的内容和功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某个项目阶段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律师评析:1. 委托方通常基于开发方交付的成果未达约定标准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违约结果的严重性,审理结合开发方提供的证据如开发记录,成果提交委托方查验记录等,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违约结果的严重性进行认定。2.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属于双务合同,需要双方配合参与,针对合同约定不明确,软件需求变化多,后期修改多,技术问题多等原因,导致实际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因双方合意变更/顺延交付成果情形,一般不予认定为开发方的单方违约。3. 软件开发合同案件中,由开发方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并提交成果验收,因此,履行合同的各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开发成果的交付都应留有委托方的确认记录,开发成果的展示记录,开发成果的验收记录、验收结论、整改措施等证据。4. 因委托方拒绝支付合同款导致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开发方可以依据实际工作内容主张损失,请求支付合同约定款项。5.软件开发需求以及开发进度表常以合同附件形式载明,制作委托开发合同可明确约定具体的成果展示形式,交付时间节点、顺延交付的具体情形,款项支付的时间节点,合同解除的成就条件,法院审理结合生效合同性质、实际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据以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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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