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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代还涉嫌诈骗罪吗?
释义
    信用卡代还不算诈骗,但以此方式进行的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根据金额判刑,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诈骗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检察院可结合本地经济情况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刑,另有规定依照执行。
    法律分析
    找人代还信用卡不算诈骗,但是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诈骗就属于诈骗了,在法律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类型,会根据诈骗金额进行判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拓展延伸
    信用卡代还是否构成欺诈行为?答案是:根据法律的解释和判例,信用卡代还本身并不构成欺诈行为。信用卡代还是一种合法的金融服务,旨在帮助持卡人还款。然而,如果代还服务提供商采取欺诈手段获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授权使用持卡人的资金,则可以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关键在于代还服务的合法性和诚信度。持卡人在选择代还服务时应谨慎,并确保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服务提供商,以避免可能的欺诈风险。如有任何疑虑或纠纷,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专业意见。
    结语
    信用卡代还本身并非欺诈行为,但采取欺诈手段进行代还则属于诈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诈骗金额的不同,将会被判定为不同程度的刑罚。信用卡代还服务的合法性和诚信度至关重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服务提供商是避免欺诈风险的关键。如有疑虑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专业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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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