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仲裁申请的规定 |
释义 | 经济仲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口头提出不被受理。仲裁程序包括受理、组庭和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需按规定交费、提交答辩书和证据,约定仲裁庭成员,对仲裁员公正性有疑问可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开庭日期。 法律分析 一、经济仲裁能够口头提出仲裁请求吗? 经济纠纷发生之后是不能够口头提出仲裁请求的,必须是需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经济纠纷提出仲裁请求的流程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能够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能够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能够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 结语 经济仲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不能口头提出。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受理阶段需要做好预交费用、提交答辩书、整理证据材料等准备工作。另外,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在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未能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在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会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开庭日期,当事人需要注意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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