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年××月××日上述是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