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赔偿只能在对方有过错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因过错方行为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一方必须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严重过错仅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配偶和他人结婚; (2)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连续性,经常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另一方没有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另一个必要前提。所谓无过错,并不是指对方没有过错,而是指对方没有实施民法典规定的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必须因严重过错而导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必须因严重过错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