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务处分的种类是: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采取举措,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