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释义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 违反法律规定 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 非法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 非法占用土地 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5: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