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公证管辖 |
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侵权管辖权的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根据此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没有进行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食品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食品侵权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1)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2)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3)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4)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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