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地结婚的香港居民,可以在内地办理离婚吗 |
释义 | 陈先生和吴小姐于1998年在广州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3月在广州花都登记结婚,2000年7月,生育儿子陈某某。婚后双方分别在广州、深圳两地工作、生活,两人一直聚少离多,长期两地分居,近几年来只有周末见面,见面后又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经常为投资理财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投资理念分歧巨大,矛盾不可调和。因感情不和,双方已于2017年起开始分居。陈先生原本就系香港居民,吴小姐结婚后也随夫移民香港,同时注销了内地身份证。两人现在均为香港居民,长期在深圳生活,并在深圳购置了房产。自两人分居后,陈先生曾尝试到香港找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但香港律师告知,在香港离婚手续繁琐、时间长、并且费用大,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光是打离婚官司不涉及财产分割律师费就高达几十万元。陈先生转而找到深圳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顾律师,要求顾律师争取在内地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代理】 接受委托后,顾律师多次和陈先生洽谈,全面清理双方结婚、移民香港、购置房产的全过程。顾律师向陈先生分析,双方都是香港居民的离婚,内地法院原则上是没有管辖权的,但是如果满足一些特殊条件,当事人原户藉所在地和原结婚登记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在顾律师的协助下,陈先生先后到民政局、档案局、国土局、银行、村委会等单位收集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办理了相应的香港公证手续。在此基础上,顾律师还为陈先生制定了详细得当的财产分割方案,及时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顾律师依据委托多次和对方协商、谈判,最终,吴小姐同意离婚,并且同意合理分割共有财产。至此,陈先生以最小的代价达到了最快离婚的目的,如果他当初选择在香港处理离婚事宜,除了花费不菲之外,也不可能有这个效果。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1983年4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我院1983年11月28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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