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