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包括分居期间的债务? |
释义 | 分居期间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证或法院裁判书作为离婚凭证,分居不等于离婚,婚姻关系仍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由个人清偿。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已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后,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一、分居期间的债务属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分居期间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分居所负债务 1、分居不等于离婚。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分居期间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分居并不等同于离婚,只有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才算终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时,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一方承担了共同债务后,可以基于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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