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有:投资者持有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