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婚姻登记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免冠照片;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一、结婚要准备什么材料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携带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三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结婚准备的材料与结婚的要件有关,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岁,女方不得早于20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结婚可能牵涉户籍的转移,因此,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离婚后需要什么证件 离婚后再结婚,需要的证件有: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除此之外,还要带上双方的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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