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绍兴诸暨律师 民法典: 第六编  继    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对于继承中,涉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该条作了规定。 对于涉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这里的约定应当为书面的约定),应当先把夫或妻的另一半财产分出,其余的确定为另一方的遗产,再按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同理,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一样,分出他人的财产,再予以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