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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释义
    一、房、地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二、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为有效。
    七、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实践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可能并不单纯,可能处于逃避债务、侵占财产等不法目的,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谋取不法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若此种情形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是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损害我国司法公正。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不知情买到抵押房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按规定出卖人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的,买受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买卖合同或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1、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没有事先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了的事实;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跟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房者无法取得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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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