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证书上的委托代表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流程对民事法律做法、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代为解决。公证流程的有关规则特别限定: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人员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如果公证人员帮助当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证处申请公证,那么在这一项公证活动中,他就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公证处又代表当事人,这不仅违背了《民法典》关于代理活动的通常原则,也容易助长人情风及不正之风的产生。因此,法律禁止公证人员作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不过,公证人员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其他公证处申办公证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