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交易协议是否在五年内有效? |
释义 | 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无效,需满五年取得房产证后方可交易。已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市场价格出售,需补交综合地价款。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价的价格出售,需符合购房条件或由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考虑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等因素,并实地考察项目配套设施。政府优先回购五年内需直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法律分析 一、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有没有效 1、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无效。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屋,五年内不得交易,满五年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交易。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 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 结语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在五年内是无效的。只有在满足五年使用期限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并取得完全产权。已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补交综合地价款的10%。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单价的价格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收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需综合考虑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等因素,并到项目现场考察配套设施,然后进行购买决策。政府对于五年内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情况有优先回购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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