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具有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的特征。它不是设证券,股东权益源于出资,是有价证券,主要表征股东的财产性权利。出资证明书是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签发。 法律分析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1、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2、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3、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 4、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拓展延伸 出资证明书的要求和填写指南 《出资证明书的要求和填写指南》是为了帮助出资方准确填写出资证明书而设计的指南。出资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人或实体向另一方提供资金或财产作为投资或出资的证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要求,出资证明书需要包含特定的要求和信息,如出资方的身份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本指南详细介绍了出资证明书的要求,并提供了填写指南,包括填写步骤、注意事项和示例。通过遵循本指南,出资方能够准确、规范地填写出资证明书,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它具有要式证券、非设证券、有价证券等特征,并且是成立后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的。为了帮助出资方准确填写出资证明书,我们设计了《出资证明书的要求和填写指南》。该指南详细介绍了出资证明书的要求和填写步骤,包括出资方身份信息、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等。通过遵循本指南,出资方能够确保出资证明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