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中如何划分责任? |
释义 | 居间人违反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报告合同机会、如实报告相关事项、提供媒介服务、办理过户手续、保密义务。中介合同规定了中介人报告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人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若无约定则合理确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费用由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承担中介活动费用。 法律分析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结语 在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中,居间人有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报酬应当按约定支付,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费用由当事人平均负担,而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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