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为三年。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三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没有参与缴存的单位主要有两种情况: 1、整个单位的职工都没有参与缴存; 2、单位仅仅为部分职工开设了缴存账户。 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 1、向在职单位申请,拿到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资料; 2、凭借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