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被高空坠物砸坏物业需要赔偿吗 |
释义 | 首先物业作为提供有偿车辆保管服务的保管人,或者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车辆被被高空坠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与物业协商不成且难以调查实际侵权人的,可以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以物业公司和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高空坠物致眼球脱位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高空坠物致眼球脱位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导致物品坠落的一方承担,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业委员会有责任吗 业主委员会不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高空抛物责任由抛物者承担,抛物者不能确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证明自己有无过错除外。物业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根据规定意外高空坠物的违法吗 意外高空坠物不违法,但致人受损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出于故意的高空坠物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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