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票作废重开对公司的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关注、警告处理、责令整改、领购限量减少、影响企业经营。已付款且税局认证的发票无法单方面作废,需要对方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 法律分析 专票作废重开对公司的影响有: 1、一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机关会展开核查,会被予以警告处理; 2、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整改; 3、最有可能的是每月的领购限量会被减少; 4、如果造成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求的,则可能会影响企业业务经营。 如果对方已经开了票,也已经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另一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因为作废发票是有条件的,对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公司面临的专票作废重开风险? 公司面临专票作废重开的风险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首先,建立严格的专票管理制度,确保专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其次,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专票问题。同时,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确保公司的合规性。此外,建议公司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专票作废重开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最后,建立灵活的应对机制,及时调整和优化公司的专票管理策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和挑战。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公司可以有效降低专票作废重开风险,确保正常运营和合规发展。 结语 专票作废重开对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警告处理,可能被责令整改,领购限量减少,以及可能影响企业的业务经营。如果对方已经开票并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无法单方面作废,需要对方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建议公司建立严格的专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和合作,进行培训和教育,建立灵活的应对机制,以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正常运营。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公司可以有效降低专票作废重开的风险,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