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背诚信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拒绝、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违背诚信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该内容由 韩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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