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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乐死合法化的弊端
释义
    法律分析:我看到好多支持安乐死的人都会提一句:人应该有权选择一种体面的死亡方式。这种说法并没有太大问题,但其涉及到一个实质性的问题——你真的有“死亡权”么?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包不包括死亡权?换言之,人有活着的权利,有死亡的权利么?
    我国法律显然是不承认这种的。医生实施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此行为并不构成被害人承诺,因为被害人没有承诺能力,换言之,无权对自己重大利益作出处分。这也涉及到自由的边界问题,很少人会认为存在绝对的自由,即不加限制的自由。印象比较深的是罗翔教授说的: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公民是否拥有“死亡权”,也会涉及另一些问题。如果有死亡权,那么其他人是否有权阻止他人自杀,或许一定程度上构成侵权,还需要赔偿。
    当然既然有国家合法,那么就一定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外国怎么解决的不知道,但确实是可以解决的:1、严格限制此种权利,只有达到某种条件才可以。2、将安乐死设置成正当业务行为(执行死刑的人不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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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