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的限制对象是什么? |
释义 |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该条规定,死刑不适用于下列罪犯: 1.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这里的犯罪时间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而不是指审判的时间。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之日不满18周岁,即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适用本条规定。在年龄计算方面,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已满的年龄,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即年满18周岁后,从次日起视为该人已满18周岁。之所以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因为死刑的特点和不满18周岁的人的年龄特点。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关系到罪犯的生死。这一特点决定了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18岁以下的人因为是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没有完全成熟,所以还处于身心发展的过程中。这个特征说明行为人还没有达到犯下十恶不赦的罪行而无力改造的程度,所以不适用死刑。 2.试验时怀孕的女性。这里的审判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法庭审判阶段。因此,死刑不适用于刑事诉讼所有阶段的孕妇。这主要是从保护胎儿和实行人道主义的考虑。怀孕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孕妇有罪就牵连胎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3月18日《关于如何理解“审判时不判孕妇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孕妇不论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流产后追诉或审判时间长短,仍应视为审判时的孕妇,不应适用死刑。此外,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在押孕妇自然流产案件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规定,孕妇因涉嫌犯罪在在押期间自然流产后,以同一事实被起诉的,审判时应当视为孕妇,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意味着死刑既不能立即执行,也不能缓期两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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