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书 |
释义 | 致XX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甲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涉嫌交肇事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和会见甲XX本人陈述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你院参考: 本辩护人对本案的涉嫌罪名无异议,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犯罪嫌疑人甲XX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具有酌情不起诉的情形,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甲XX在案发后,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到案后主动交待了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甲XX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对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已依法作出了认定。 2、、事故发生后甲XX本人及其家人:(1)、对被害人乙XX的死亡等各项损失全部赔偿完毕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2)、对伤者丙XX、丁XX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全部赔偿完毕并取得了伤者本人的书面谅解;(3)、对路产损失全部赔偿完毕并取得了路产权相关部门谅解;(4)、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了社会上不良影响(具体参见案卷中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等)。 3、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与营运车辆的经营行为要酌情区别考虑,甲XX系出于善举顺路让同事及朋友坐乘自己私家车到XX市,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过失行为所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甲XX具有以下减轻处罚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2)、是初犯、偶犯;(3)、平常一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4)、认罪态度很好,悔罪诚恳;(5)、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赔偿款,并且取得被害人的家属和伤者本人的书面谅解。据此本辩护人认为甲XX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建议你院在对甲XX审查起诉时酌情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锐奇 XXXX年九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辩护意见已被XX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对犯罪嫌疑人甲XX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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