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失信对法人有连带责任。公司失信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会累及 法定代表人 ,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 员、 实际控制人 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