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如何认定? |
释义 | 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一是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二是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三是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等等。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损失主体 《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告人侵权而蒙受的损失和被告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无法直接通过财务资料计算出来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如果公诉机关查到被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销售的产品数量,而且其销售的区域和权利人销售产品的区域基本相同,该销售量一般被视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而减少的销售量,在核算出权利人每台设备的利润的基础上,可以计算出权利人损失。从被告人获利的角度看,核算出来权利人的利润,可以认定为被告人的利润(因为被告人和权利人相比因为没有研发费用等生产成本更低),而该利润和销售量乘积,可以作为被告的获利数额。 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专利权吗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述中,没有使用行为,因此被控侵权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三、销售侵权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 专利制度,虽然不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内容,但仍然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侵权产品处罚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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