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审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里指的是代表当选的基本法律条件,而不是组织部门对代表候选人考察时的代表候选人条件; 二、审查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即选举中每个法定的程序环节都必须合法,选举过程中不能有比如另行选举或推迟选举时采用等额选举等不合法程序; 三、审查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比如有没有威胁、胁迫、恐吓、贿赂等行为干扰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