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下: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如下: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检举揭发他人窝藏犯罪行为的能认定为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