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债权产生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3、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4、撤销权。 综上所述,在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清晰自己的权力和债权产生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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