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居委会未指定监护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寻找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来履行监护职责。若居委会未指定监护人,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所指定的监护人应当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依法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来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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