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有: 1.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2.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前述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不是合同解除的事由,且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承包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合同是诺成合同;承包合同是有偿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并且承包人完成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农村土地优先承包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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