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务|企业视角的“双重劳动关系”实务专题(上) |
释义 | “双重劳动关系”,通俗而言,即是劳动者在两家或以上彼此没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上班,同时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这是劳动人事领域一个颇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但其法律风险却为很多企业所忽视。尤其是对于后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来说,往往会当然的认为,如果招聘了的员工已经有了一份正式工作,在不要求其与现有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就相当于招了一个“兼职”。未来发生了劳动纠纷,企业就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由进行抗辩,认为员工仅提供了兼职劳动,双方之间是劳务等关系。但这一理由,很多时候都不被法院或者仲裁委所采纳。这一结果,又大大超过了很多用人单位的预期。 笔者做本专题浅谈“双重劳动关系”这一法律问题,专题上篇聊聊:在劳动者已经有了一份工作的情况下,就当然排斥第二份劳动关系的产生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条款未限定工种,也未限定单位数量,也就是说,并未明确排斥“双重劳动关系”可能性的存在。同时,该部法律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有着诸多限制与约束,但从根本上而言,并未否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具体到浙江省司法实务为例,在(2015)浙民申字第1731号——桐庐大奇山郡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华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中,法院即对“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理性予以认可。(2013)杭下民初字第822号——陈某波与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中,法院观点也很明确“劳动者无论是与先用人单位或者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劳动者在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并不会当然导致后一份工作的劳动关系不被认定。与后一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同样受到劳动法所给予的权益保护。这一审理思路与很多企业家的固有想法存在差异,由此导致了劳动用工风险的产生。 专题下篇,笔者将会更进一步研讨关于“双重劳动关系认定和风险防范问题”。对这一话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多多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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