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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职业病受检率?
释义
    职业病受检率是指在职业病普查中,实际受检查人数占应接受检查人数的比重。它反映了职工在职业病普查中实际受检查的比重。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职业病受检率=实际受检人数/应受检人数100‰
    如果实际受检查人数比重过小,即职业病受检率过低,有时则不能反映职工患职业病的实际规模。比如,在计算职业病患病率时,只有受检率在90%以上,职业病患病率指标才可靠,否则就难以保证该指标的真实性。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以及职业病患者能够行到及时治疗,应该不断提高职业病受检率。什么是职业病死亡率?
    职业病死亡率是提在报告期内,每千名职业病患者中,死于各种职业病的人数所占的比重。它反映了各种职业病对职工生命的危害程序,也反映了劳动保护工作的质量好坏。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职业病死亡率=报告期内职业病死亡人数/报告期内患职业病人数1000‰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鉴定未检查应该怎样进行索赔
    未认定为职业病难获工伤赔偿,因此需要积极申请职业病诊断。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该法既规定了如何提出申请,又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在不予受理规定情形中有个“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他是这样理解的:虽为同一企业但并未担当有害工作岗位,或并未接触到有害物质以及惯常性危害动作。
    其实,很多情况中,职业病鉴定结论有误的情况较少,因此,员工在鉴定职业病前,应先明确自己是否真的患上职业病,按照法律上的规定,鉴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实际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上职业病,按照规定,员工一旦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的话,就要及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建议在从事容易患职业病的工作前,要求单位为自己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任何一次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病的,都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要是单位不予赔偿的,可以采取劳动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若是仲裁无法解决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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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