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如下:
 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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